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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镓榕律师
刘镓榕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则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离婚2018-08-30|人阅读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结婚近二十年,婚后夫妻购有一处房产,价值五十万元。婚后因男方长期赌博、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并且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又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被迫另住他处已经两年,在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女方发现男方已经擅自将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1、现女方以与男方分居满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如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在离婚前,男方已经将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过户,女方能否要回自己那份房产?如果不能要回房产,该如何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女方将男方起诉到法院离婚,但是男方的住所不清楚,又找不到本人,女方如何采取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意见》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4、既然男方已经私自处分了夫妻共有房产,女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出卖的房款,认为可能会遇到无法执行的情形时,应立即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意见》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5、如果女方能够找到男方的住所和本人,但是男方不愿意出庭,女方如何采取救济措施?

女方应当向法院说明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法院已经受理离婚案件,如果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男方已经将共有房屋出卖,追回房屋已经不可能,但是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款,那就要女方查明男方的银行存款,女方如何查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处理。

7、如果女方没有收集到男方有银行存款等财产的证据情形时,并且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如何救济?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一定要和主审法官多沟通,说明情况,看是否依照新证据处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8、对于生效的胜诉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如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9、在现代社会婚姻越来越物质化商业化的情境下,夫妻结婚后共同购房,不论是现房还是期房,双都应当重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了避免以后离婚时发生纠纷,最好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尤其对于弱势方的女方而言更为重要,不但要看房产证上的姓名,还要到房屋管理局查询核对与房屋登记薄上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这样才安全可靠,即便离婚在即,任何一方都无法擅自处置该房屋。

10、本案中女方对于男方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如果只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法院对男方进行公告送达生效后,就可以缺席判决离婚。除非女方还想要回一些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一个比较有风险的办法,就是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先申请撤诉,再去尽力寻找男方,与其假和好,收集男方的财产证据,比如银行存款账号、有效债权、股份投资等资料,做好充分准备,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起财产保全,以防止男方变卖、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能保证胜诉后顺利执行。但现实中需要的时间成本和对方经济状况未必良好等风险依然存在,不可不察,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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