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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宁

杨依宁律师

曾春勇

曾春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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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宁律师简介

杨依宁:女,1978年1月出生,2002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08年3月开始在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曾担任陕西广播电台《说法时间》嘉宾律师。擅长代理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本律师工作非常严谨,对当事人也非常有耐心。...

曾春勇律师简介

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扎实,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人真诚、守信。执着的敬业精神、专业的法律素养、良好的口才、快速的反应、较好的办案效果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房地产纠纷等。为更有效地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建议电话咨询或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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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给别人贷款担保七八年了,当时人一直没履行还款义务,我这个情况怎么解决?

    如果是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即可由法院从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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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犯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2、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侵犯个人隐私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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