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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青

王申青律师

郝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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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青律师简介

王申青专职律师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天津市山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本律师执业以来,通过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使多名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本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有严谨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为人正直、诚信。业务专长主要是: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等。联系方式:电话13602002740(微信同步)邮箱wangshenqing11@163.com...

郝新东律师简介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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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股是否退还

    不会退的,但如果有拖欠的分红,你可以追索。

  • 公司股权确认

    该法人可以用股东和法人的身份去处置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法院对你确权之前,他有权。但你有权事后追究他的责任。

  • 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

    先找到退伙的理由,再进行结算。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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