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杨律师,事由:珠海恒大滨江左岸宣传在楼盘项目旁边允诺承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广告,并在珠海特区报有相关签约办学协议仪式报道,但现因债务危机已解除办学协议,我方因同恒大签有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条例有:该楼盘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宣传资料、样板房、模型的画片、数据、照片、文字或其他与该房屋及/或该房屋所在楼盘有关的资料仅作为宣传目的而设立或提供,不列为该合同的附件或组成要约合同部分。请问能以对方虚假广告为由,起诉退房吗?成功率高吗?
完全可以,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必然是购房者选择购房的前提,所以必定属于合同内容之一,开发商单方排除宣传材料的主张无效,更因为合同是格式合同,按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并且根据恒大集团的目前困境,可以起诉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