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XX公司职工于1998年9月份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要求全司员工必需参股,按照地方政府规定买一赔二的原则(伍仟块为一股),当时我参了25000.00元股,按一比二的比例赔送我应得50000.00元加上本金25000.00员,后续2002年5月份又参股15000.00元,参股日至2007年7月份都享受红利,之后应工作需要调整到其它单位,工作调整后至今都没有分红,我这些年找过几次原单位,原单位说我的股份已停止份红,请问李律师这样合法吗?
股东身份,非经法定程序,不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既然是股东,理所应当的有分红的权利。您搜集下证据,如企业的年度财报,公司的分配方案,其他同类型股东是否已经分到了红利等。若确定企业有利润且同类型的股东已经分到红利,走诉讼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