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和丈夫于2007年结婚,在和我结婚前,我的丈夫有一段婚史,与前妻共同收养了个女孩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我的丈夫,我们现在又生了一个孩子,现在我丈夫的前妻接走了那个女孩子,并要求我丈夫支付一千元的生活费,否则就让我丈夫和女孩子断绝关系,并且在此期间,她多次到我丈夫的单位闹事,而且扬言,如果她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要报复在我们所生育的这个孩子身上。
在我们抚养女孩子期间,她和我丈夫曾签过两份关于在我们抚养孩子期间,她向我们支付生活费的协议,但是均未履行,我和丈夫在结婚后就抚养这个孩子,一直到2012年12月份,在此期间,她未向我们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
在我想咨询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们要怎么办,我们可以起诉她,要求她补偿这些年我们抚养孩子所产生的抚养费吗,并且,她多次到我丈夫的单位闹事,我们要如何阻止她,关于她对我们所生育孩子安全的威胁,我们是否可主张我们的权利。渴盼您的回复,谢谢。
父母对所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可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