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10月15日进入现在公司,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10月15日止。合同到期之后我仍然在公司正常工作,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直到现在,已经接近2年的时间了。目前由于个人原因,我想主动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这几天自己也在看劳动合同法,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没有签订,所以咨询您该如何要求补偿,麻烦帮忙解答,谢谢
看单位是否有存在劳动法第38条的情况,如果存在,你可以立刻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单位赔偿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则你主动辞职将得不到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