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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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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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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有房产分割遗瞩。
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或者向法院起诉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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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浦东川沙黄楼,那里现在在造迪士尼,有处农村宅基地可能要面临拆迁。可我家全家户口都在江西九江。我父亲当年当兵复员被分配到江西工作的,大概在1980年我父亲把我母亲 我 我哥哥户口都调去了江西。我跟我哥哥现都已成家生子。请问张律师或其他热心的律师同志 像我们家这种情况拆迁时能得到补偿么,具体收益人又是谁呢?我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必要时跟你们能合作,为我家能拆迁争取最大的利益,谢谢了。
你们可以取得补偿,主要是对原宅基地房屋的建安重置价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因为没有户口,不能取得对户口人员的其他补偿。取得的补偿归房屋权利人所有,即建房时所有建房申请人所有。如是祖上传下的房屋,归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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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A)老家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农村,父母有A、B、C、D、E、F6个子女,1979年父母给子女分家(房屋)。B是女儿,按当时规矩不分娘家房子,父母应准备5份房产,经商量祖居老房划为3份,父母再盖二间新房作2份,共计5份。分家结果A、C、E得老房,D、F得新房,分家后父母名下房产为零。房子到位后,D、F搬进新房,自立门户生活;A、C、E因户口、工作关系在外(A于1963年学校毕业分到安徽工作,C于1971年上大学后在市区工作,E于1971年报名去甘肃工作),3人把分到房子交给父母养老使用和看管,自己则探亲回家小住。整个分家过程很顺利,大家一致认同分家结果,因缺乏法律意识,当时没签分家文字协议。分家后因A、C、E户口一直在外,所以祖居老房土地证使用人署名难以变更,1991年核发新证时仍具父亲名字。1995年,1999年父母先后离世,老房户口人数为零,空关多年。分家几十年来,对于房子之事,兄弟间从无争议。需要一提的是老房因年代久远,为改善居住条件,得房人已两度出手翻建,第一次于1991年部分翻建成二层房,第二次于2010年在符合政策前提下于原址基础上翻建成各自独立的三间(套)房。 2000年A外地退休回沪(户口落在静安区岳母家),近年,C、E也先后退休(浦东新区户口)3人都准备迁居老家。因父母已经过世,子女办理户口要有分家房屋继承等协议证据,在兄弟间补签这份分家协议时,D一人出乎意料拒签,理由是老房子土地证使用人写着父亲名字,属于遗产,大家有份。以后双方虽有沟通,但D夫妇变换理由、分歧依旧。A请出村调解员上门调解遭拒,此事已僵持二年。 现请教律师,如果A方有确凿证据(含人证、物证、相关文字证据)能证明分家是历史事实,那么-- 一、父母分给A、C、E的老房,由于得房人户籍在外,土地使用证一直具父亲名字,这还能算父母遗产吗? 二、A、C、E能否合理合法得到属于自己的房子? 三、通过什么方式能有效解决问题? 谢谢指导!
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曾经分家析产达成一致,则房产不再属于父母遗产,而应归子女所有。此种情况下,不适宜办理继承,而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确权。确认各自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特别是如果房屋将面临拆迁的话,这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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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了买方5000元定金,但没签任何协议与合同,现在又不想卖了!对方要求赔偿,怎解决?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定金,直接还给他就行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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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与前夫离婚己4年,他现在准备把使用权的房子买成产权房,然后卖掉,我要求法院分割,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谢谢!
使用权房一般不支持分割。如果你确实是房屋的同住人,购买产权应征得你的同意,如果未征得你同意已经购买下产权,你可要求分割产权房,或者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项。这个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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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依据面积进行补偿,未考虑任何人口因素,孩子虽然作为安置对象,最多只能取得被安置的权利,就是居住权。没有房产份额是正常的。 这类官司并不一定要等房屋大产证办出才可以诉讼。还要看你具体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你好,张律师,刚看到你的回复,那也就是说在以面积补偿的拆迁中,人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即使拆迁协议上写了应计算人口有名字的话?另外,如果可以居住,又没有名字,如何保障之后的居住权呢?
首先要确定完全以面积为标准进行补偿,且未因人口因素而增加核定面积。这种情况下,有名字的安置对象通常也只有居住权。居住权如果受到侵犯或者担心不能被保障,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对房屋的用益物权即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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