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与李某2007年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分结婚,在结婚前一个月李某的母亲给予我人民币2万元说明此款用于购买结婚时所需备品【没有具体说明购买说明】,为结婚我前后共计购买5万余元的物品为结婚而用【有发票和实物证明】由于我与李某在婚后感情不和,在加上李某的母亲琐事参与过多导致我与李某离婚,2009年3月份我和李某协议离婚,在调解书上已经明确表明财产以分割完毕,时候不就李某以财产没有分割为由将我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我给付对方人民币1万元和部分家电家具。事后李某以旗母亲为代理人再一次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返还在结婚前李某母亲给我购买婚前用品的2万元整。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我给付对方此款2万元,但判决书上所使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请问在婚姻的前提下这2万元是赠与还是保管。

2011-02-08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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