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马曌律师
黑龙江-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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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执业律所: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2310*********306
办公地址:
牡丹江市新宏基大厦17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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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之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马罡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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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件
张某某诈骗案案情:2005年4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犯有诈骗罪。其案件具体情况是:刘某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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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2年,我代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XX驾驶小货车将被害人苗XX轧死,苗XX,女,10岁,我接受这起案件后,通过阅卷及同被告人姐姐交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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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衅兹事罪
现在应该聘请律师。15304537928马罡
马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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