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有三。
第一、关于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三种情形就是您所描述的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您需要证明对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第二、关于在外的贷款与高利贷。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明确的是您指的贷款及高利贷是否为共同债务,如果是,你需要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不是,您就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另外,高利贷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高利贷本金是受法律保护的,是要偿还的,而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超出部分应当支付。
第三、关于您婚前的房屋。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该房屋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他无权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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