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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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戚桂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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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桂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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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问答
名下有房还能继承父母的房子吗
  名下有房不影响继承父母的房产,只要父母的房产合法取得且产权完整,子女都有资格继承。本文详细解析了继承房产的合法性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帮助你了解继承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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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房还能继承父母的房子吗
房产继承过户流程和税费
  房产继承过户需遵循一定流程并支付相应税费。需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携带相关文件到房地产中心登记。公证费用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200元。
#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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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流程和税费
卖方不配合过户犯法吗
  如果卖方不配合过户,是否违法取决于合同约定。已支付定金或首付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解决纠纷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房产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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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配合过户犯法吗
房产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有效
  房产纠纷起诉书如何撰写?本文详细解析撰写房产纠纷起诉书的有效方法,包括明确违约方及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和列出具体诉讼请求等关键步骤。掌握这些技巧,有助于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房地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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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有效
二房东不退押金如何去处理
  二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租客应首先尝试协商,无果后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押金是租赁预付款,应返还给租客。合理维权途径包括投诉和诉讼。了解法规、积极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一房二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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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不退押金如何去处理
我是江苏泰州人,有房产纠份需要处理,我需要泰州本地律师
在的,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案件要咨询
泰州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
廉租房申请流程如下:1、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提交的材料;3、公告符合申请的申请人;4、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九条第二款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泰兴市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你好,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处分房产
江苏靖江弘盛商业住宅楼,开发商地下车库卖不掉
你好,你这边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本人归侨子女,户口安徽迁到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没有住房,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这需要看当地有没有廉租房,公租房这个做法,如果政府有此项行动,你就可以申请。
买了二手房一个多月知道死过人,可以要求退款吗
买二手房里面死过人的可能属于凶宅,买房者不知情的能要求退房,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农村房屋证明去哪里开,如果是旧住宅,拆了重建的,假如超过了登记的面积,怎么办理宅基地证
你好,你想开关于什么样的证明呢
买到多年前原房主私自挖的地下室,如有问题会涉及到吗
法律分析:地下室有单独的房产证就可以交易,地下室与房子在一个房产证上就不能单独交易。私下签订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就是我把我的房租租金给了中介,但是中介没有给房东,我打电话发消息给他他不回
建议直接起诉解决
你好房东偷水偷电怎么协商
偷电情节严重的,可按盗窃罪处理,则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情节轻微的,可向当地电力部门举报。如果房东偷电给承租人造成重大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赔偿损失、然,能否解除合同,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及偷电行为的严重程度。
江苏泰州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由拆迁办和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和取证通知书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就可以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法律依据: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两种: 1、依职权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依申请公开。即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公开泰州市政府信息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律依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泰州房屋租赁合同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泰州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最规范应该是住建部发布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泰州房屋租赁合同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般的租赁合同格式即可,但需注意: (1)所租赁的建筑物真实存在 (2)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地址与拟注册公司的住所地要相一致 (3)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用途需要为公司生产经营而非其他用途。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请问泰州2类地区的房价是多少?
是按总价百分比算的。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建筑面积90-140平米之间,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 1.5%;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1% 其他条件契税均为3%。
泰州2类地区每平方米房价多少钱?
按照当地的标准赔偿
泰州两类地区的房价是多少?
是按总价百分比算的。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建筑面积90-140平米之间,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 1.5%;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1% 其他条件契税均为3%。
你好,律师!请问泰州农村房屋不能申请产权证明书的平方米以下,谢谢!
法律分析:不动产证明需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去办理,也就是房管局,首先需要填写申请,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办理了,若是共有产权,那么需要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