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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未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的效力如何

公司企业 2019-02-13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违反该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否则该转让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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