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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

债权债务 2019-04-01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关于执行配偶财产的新规定,一般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其中,《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借款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条解释着眼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当事人以离婚来逃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要“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该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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