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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6月1日起本人被聘用武汉一家私营医院任职收银员工作,于2006年9月左右医院于本人签立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2006年9月4号至2007年9月4号止),但单位利用雇佣与被雇佣的弱势心理,故意隐瞒合同内容不让我阅读,误导本人在非真实意愿下签立的合同,但对和同内容一无所知。并且单位将两份合同都据为己有至今。在今年9月1号下班时单位突然将我辞退并只结算了当月工资(8月份工资)及9月1号当天的工资。我被单位突然辞退后曾找单位索要合同遭拒,理由是称合同属无效合同没有报批通过,并且已经作废。我认为医院侵犯了本人身为劳动者的权益,于是向单位负责人协商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本人在职14个月中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本人只好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仲裁需要举证,本人与申诉人单位又是处在管制与被管制的弱势地位,一切东西均掌握在他们手中因此显得比较被动。对此又毫无经验也不知证据方面有什么限制,为防范申诉人单位当庭对本人予以否认及工作的时间,所以力所能及的多搜集一些充分证据。其中证据有一项是我打印的门诊收费单据并在证据明细上明确注明此票据是根据票上的日期及收费员的姓名来证明本人确属单位工作员工及工作时间,单位代理人就在毫无事实根据前妄言断定我对外泄露了商业机密,并要提出反诉,现在我已经收到了应诉书其事由是我把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据为己有致使商业机密外泄,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2万。

票据纠纷 2018-09-04 2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总结一下法律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的。  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公司是具有用人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确认: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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