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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湖南会同朗江塘上叫佘青(婧)的一个女人,该女人26岁。我和她根本就是不认识也无冤无仇。我也不认识她。她天天利用几个QQ( 166××××869, 936××××88, 547××××85等) 空间对我进行辱骂与侮辱。自导自演,让陌生人对我进行骚扰,她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名誉权。对其做法忍无可忍。终于选择报警。她天天利用几个QQ( 空间对我进行辱骂与侮辱。她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与名誉权。

肖像权 2019-06-19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其次,如果利用黑客技术骚扰他人同时对被骚扰人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就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对于被黑客骚扰的情况,如果只是无伤大雅的小玩笑、恶作剧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那就只能忍忍,如果有上述的情况的,黑客已经从事了违法犯罪的事项了,建议尽快报警处理。
  • 发生辱骂、骚扰以及名誉诽谤等相关行为,通常情况下,先公证保存证据,然后诉讼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然后如果对方坚持不停止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 构成侮辱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情节的可以行政拘留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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