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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先讲述一下我的遭遇。我是一个今年7月份才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在找工作相对难的情况下,考虑再三决定自主创业,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经过多方浏览,在网上发现缤菲发布的连锁店加盟信息后,感觉其变色服饰比较适合我们年轻人,肯定有市场,加之西北地区还没有加盟店,我的朋友们也一致认同,于是8月7日前往北京。受到了广州缤菲服饰北京分公司殷经理的热情接待,经过现场参观和半天培训,在殷经理的强烈推荐下,我与广州缤菲服饰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代理广州泰玛斯服饰协议,当时预交11900加盟费,8月9日返回中卫后又补交了30000元加盟。紧接着,我便与朋友寻找合适的商位,最后租赁下面积94平方米的店面,上下两层。进入了紧张店装修阶段。按照装修进度,装修期间我先后通过电话与北京分公司殷经理、广州总公司徐经理联系首批供货事宜,并多次向广州总公司徐经理申明:由于我们西北地区早晚温差较大,希望在第一次铺货时,最好上85%的秋装,当时广州总公司徐经理说,初次上货不用我们挑选他们会全盘考虑,并说如果不行可以随时调换。8月19日首批铺货到中卫后,打开货物一看全部是夏季服饰,除了部分裤子(牛仔裤)能行外,其他货物在我们西北地区根本就上不了市。我当时就给北京分公司殷经理、广州总公司徐经理电话说明,北京分公司殷经理说他出面协调,我给他们说:中卫地处沙漠边缘地带早晚温差大,8、9月份白天气温只有22、3度,晚上气温都在11、2度。当时说得非常明白,要求他们立即换货。总公司徐经理解释说,现在秋装没有上市,等到9月底秋装上市再换,我说不行,我们西北与广州气候不一样,现在都没有人买夏装了,你让我卖给谁。在我再三要求下,徐经理勉强同意调换部分货物,在无耐的情况下,9月1日我向广州发回33216元钱的货。期间8月25日店面装修结束,一直等货开业。9月15日,我父亲出差回来一看货还没有到,就急忙打电话联系殷经理,并告知货物发出半个月不见回音,致使服装店迟迟不开不了业,后通过殷经理联系上了广州总专门负责供货的陈总经理,在陈总的帮助下,当天清点入库,并同意在缤菲服饰中增加部分秋季货物。9月20日更换货物到中卫后,我就通过QQ在网上向朋友们推荐,邀请好友来店捧场,准备开业。9月29日经过筹备,泰玛斯中卫店正式开业。事与原违,国庆七天后,中卫天气骤变,气温下降到0度,白天气温也只有14.5度。针对这种天气,10月9日我立即联系广州供货的徐经理,准备更换秋冬服装,然而,得到的答复确是,说首批铺货2个月时间已过,不给调换。我的天呀。从8月7号至10月8号,时间上是两个月不假。但是仔细算算,8月19日首批铺货到中卫;9月1日部分首批铺货返还广州,9月20日调换的部分货才再到中卫,9月29日服装店才开业。开业才10天他们就说不换货了。试问,作为连锁加盟店,我是9月20日才拿到首批铺货,这些在公司的调货单和发票上都能证明。他们确说已经两个月了,不予以调换了。请问是谁造成的?自从8月7日签字加盟到现在,短短的2个月,他们让我体会到泰玛斯公司对加盟店的无情和服务的冷漠。我身心遭受了无情的打击。看着人们穿着冬衣穿梭于店门外,再看看店内悬挂的几件秋季泰玛斯品牌服装,再回忆起父母东借西凑筹集给我开店的钱的时候,特别是当客户进店眼光扫视货架后,用凝惑的眼光看着我问,现在还卖秋装?我泪洒衣襟,无地自容(难道我脑残?我不知季节?好赖也上了4年大学)。我将我的穷境以信函的方式告诉加盟公司,他们却不理。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求助您。我想终止与他们的合同,请您帮我出出主意。在找工作相对难的情况下,不给调换。作为连锁加盟店,我不知季节?我想终止与他们的合同

连锁加盟 2019-06-18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 加盟做生意一般是需要签订协议的,加盟协议或者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起诉维权,一般建议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加盟,主要是给加盟费给上家,它再相应的给加盟商技术和等方面的指导,但往往是打个基础而以。
    这种方式经营,自己的风险很大。厂家是否负责供货,这要看和它是怎么谈的。就是说,自己可能选择的。
  • 应该属于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的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可以向法院起诉。
  • 连锁加盟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  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
    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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