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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人,在世纪花城(属四环路)有一千个平方的的商场租赁了60十几平米做女装品牌服装,签订合同后交了6个月租金1个月押金和用水电押金共计54000元。经商场同意装修好同超市一同开业的(2017.08.04开业的)。昨天商场说要在我装修好的地方做消防防火墙,需拆除一个试衣间(有两个试衣间)和部分吊顶,(现在才知道通的关系提前开业,消防不合格)。经协商商场方给我租金2倍每天的赔偿+工人工资100每天的赔偿+营业额盈利200元每天的赔偿。我不同意,请问商场有权强制拆除吗???????????????????商场属私人合伙经营,招商请的另外的人,现开业了招商的人己离职,招商时说的是台湾连锁企业大润发超市加盟店,(口头说的)因此租金比二环路高出二三十元每平方米,但实际经营不到一个月,问题多了去,没有几个管理,前三天开业我店业绩还可以,8千多,4千,1千多,后面越来越差只有一二百甚至几十,还有几天不开张的,人流量很少,位置在四环路上,商品无低价优势。请问我能以此要求商场方降低30元每平方的租金吗?消防不合格)我不同意,请问我能以此要求商场方降低30元每平方的租金吗?

金融证券 2019-06-18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加盟合同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 押金一般是防止房屋损坏,水电费用未交而收取的,房东扣押金是不合法的;
    如果合同并无此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不退。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应该属于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的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可以向法院起诉。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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