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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跟一家留学中介签订了留学合同并缴纳了一万元的抵押金,但期间我发现该中介给我伪造个人及家人材料,且该中介跟国家公布的正规中介似乎只是挂靠关系,因此我想毁约。但中介方面以合同要挟,说已经着手相关工作(已收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但还未去签证),假如违约,一种情况是不能拿回押金并且还要另外给其一万多的运作损失费;另一种情况是按合同上说的中介费的一半作为违约金赔偿。两种情况我都不能接受,我觉得中介这样是涉嫌敲诈了!还有我的毕业证和护照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都在他们手上。现在不知道要怎么跟他们谈判比较好,希望诸位律师能够给予解答,万分感谢!我跟一家留学中介签订了留学合同并缴纳了一万元的抵押金,我觉得中介这样是涉嫌敲诈了!现在不知道要怎么跟他们谈判比较好

移民留学 2019-01-26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
    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 要求谈判人全面搜集信息材料;客观分析信息材料;寻求客观标准,如法律规定、国际惯例等;不屈从压力,只服从事实和真理。前期准备就是要做好市场调查、签约资格审查、信用审查等工作。
    在初步洽谈阶段,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为达到一个预期的效果,就各自最感兴趣的事项,相互向对方提出、澄清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与要求;双方主体以往是否从事、参与过同类或相类似的项目的开发、实施或完成;项目是否已具备实施的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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