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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国土局工作人员二次在处理矿山非法行政案件中,由于对有些法律法规没学到位,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导致国家损失达到玩忽职守罪量刑起点,因矿山所在村村民信访,2016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问如果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还有,对少罚款部分的矿石导致国家损失如何认定?是矿石的资源价值?还是矿石开采后在堆场的价值?再或者是经过深加工后的矿产品的价值进行认定? 矿石的价值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鉴定? 行政处罚当中没收违法所得,是否等同于非法采矿中认定犯罪的数额,是否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的国家损失? 谢谢!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再或者是经过深加工后的矿产品的价值进行认定?行政处罚当中没收违法所得

矿产相关 2019-05-09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
      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 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
    1. 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由于经过相当长的时期以后,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能有劳无获,而且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现行犯罪的追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大量现行案件因积压、拖延而成为“旧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时效制度的设置则可以使司法机关从上述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摆脱陈年旧案的纠缠,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
    2.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为对陈年旧案进行刑事追诉,司法机关“无功而返”的可能性较大,这会损害刑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伤害公众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这显然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3.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终结是一项与实现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独立价值目标。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设置刑事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以和平和权威的方式得到解决。
    而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则能够促使刑事司法机关积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使刑事自诉人及时控诉犯罪行为人,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
    4.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些已经过了法定期限、行为人未再犯罪的案件,本身就说明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已不明显,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而对于那些自诉人与犯罪人之间的隔阂已消除的案件而言“, 旧账重提”只会破坏当事人之间业已稳定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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