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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年假的问题,连续工作满十年有10天带薪年假,我是从2007年参加工作,2007年开始购买社保,在2009年期间没有购买社保记录(这年有工作但是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现在我按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但是现在的单位说我在2009年没有购买社保记录这年不计入累计工作时间,只给我算9年累计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咨询年假的问题,连续工作满十年有10天带薪年假,用人单位这样做对吗?

劳动纠纷 2019-06-19 17: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合法的劳动合同是需要用人单位替劳动者购买社保的。
  • 各地根据社保缴费划账日期不同,到账和查询日期也不同。
    首先,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费不同,企业是上月申报次月月头划账,月底到账。
    个人缴费则是当月申报,缴费,月底到账。
    举个例子:A某和B某,A某是企业缴费,B某是自己缴费,都要缴纳3月份社保。
    则,A所在的企业应当在2月底就为A某申报3月份缴费,在3月初由地税代扣,而B某则应当在3月份缴费划账日之前进行申报并缴费。
    一般来说,缴费都是月底到账,次月查询和打印。
  • 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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