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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7年元月份我老婆用全额买了一个手机。店员说买一送一。每月充一百元话费,然后叫我老婆登记了身份证号。签了几个月,合同没有给她看。后面我充了两百还打不出电话,去它店里,看到合同才知道,全额买手机变成分期付款,分二十四个月,每个月两月。当时买手机全额是1990元。我打电话给12315投诉。他们说调解成功。但是我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或电话。现在是因为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我老婆的信用问题,请问我应该怎么样去法院起诉手机营业厅和XX公司。谢谢。我现在是叫12315把我当时的投诉材料寄过来给我。我应该怎么样起诉他们用欺骗欺诈的手法坑骗消费者。谢谢了2017年元月份我老婆用全额买了一个手机。请问我应该怎么样去法院起诉手机营业厅和XX公司。我应该怎么样起诉他们用欺骗欺诈的手法坑骗消费者。

基金期货 2019-06-06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被欺骗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在进行申诉的时候要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
    如果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后,与商家达成和解的情况,可撤回申诉。若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 可以首先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如下解决途径: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法院对未成年人送达起诉书可以不通知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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