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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境外全资子公司取得某境内中外合资子公司的股权时(国有控股公司原本就是该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该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不应视为购买不需要进场交易?某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境外全资子公司取得某境内中外合资子公司的股权时(国有控股公司原本就是该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该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否不应视为购买不需要进场

外商投资 2019-06-02 18: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企业合并法律依据及程序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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