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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怀孕足,月8月8日住院,8月9日身体不适,因为宫口未开,我和妻子要求剖腹产,主治医生说没有剖腹指标不给剖。8月10日同样的身体不适,再次要求剖腹产,医生同意手术,手术后大人没有事,孩子因为缺氧导致宫内排粪,孩子吸入羊水和胎粪,现在造成新生儿肺炎,呼吸衰竭综合症等病症。我想主治医生和医院有没有责任我妻子怀孕足,主治医生说没有剖腹指标不给剖。现在造成新生儿肺炎,我想主治医生和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6-26 18: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不经病人同意改变手术的行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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