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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1月2日由xx快递承接的一份由南京发往北京的快递,因当时我急于出差,朋友让我在xx下单,因第一次用这种快递方式,不一会收到电话说有一叫潘xx的人员来取货,当时我怕错打了对方手机,对方告诉我,他一会会派人来取货,大约在下午2点14分来人取货,让我填 了一份xx快递的单子,说收费7元,因为我经常发快递,就问了一下为什么这么便宜,他解释说,这种下单方式,就象xx送餐那样抢单的,我也问了保价的事,他说不用,当问到我的货品时,我说明后,还向收件人解释很多,可是我出差后五天后,对方还没有收到我的快递,于是我查一下单号??根本就没有录入进去,然后又等了几天,还是没有消息,我打电话咨询对方,后说是货丢了,然后协商多次未果(都是我主动打的电话)后告之我到总部投诉,我也按总部打过来的电话和要求提供了信息,最后结果还是要我找当地收件人解决,事于至今28天了。希望能得到帮助就问了一下为什么这么便宜,后说是货丢了,然后协商多次未果(都是我主动打的电话)还是要我找当地收件人解决

国际贸易 2019-06-17 1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员工的赔偿,如果与工伤员工协商一致的,除了支付工伤待遇外,应按员工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同时也要支付工伤待遇的。相关依据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快递丢失责任划分具体要分在什么地方丢失的:

    快递取件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

    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

    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的网点赔偿。

    在快递派件途中丢失的,由快递送件员赔偿。

  •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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