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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在别人分包来一个工程,作为项目部进行管理,并将土建工程分包给他人,这个工程我们不直接对甲方 中分包人直接对甲方结算,所以有很多项支出是他们直接就定的,不可预见的支出成本相当大,这个工程大部分都是甲供材料,由本甲供材成本高税点高管理费和个种保险费造成现在亏损的状态,目前本都没有了。无法支付给直接跟我们合同的承包商,承包商已将我方和总承包方告上了法院,如果无力支付的话,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判决,承包人没有任何财产,也以付不起欠款。并将土建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可预见的支出成本相当大,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判决

知识产权 2019-07-21 21: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程项目总承包指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承包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 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
    1,可以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即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2,可以按预付款,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
    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应用,还可以用实物、劳务代替折价工程款。
  •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现在很多业主运用手持式视频通信对各个分包进行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观高效。
    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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