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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和一个男人认识。他已婚我未婚。2014年年底我怀孕。2015.6生下我儿子。直到2018.4.29被他老婆知道。在这几年期间我身上给他的钱。我从家里拿出来的钱。帮他借的钱。帮他付的利息。我都没有记过数。4.29那天她老婆在场。还有男方的两个朋友。我单独一人在场写了协议。开始我拒绝出面写协议。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不要担心孩子。孩子的生活费和以后读书的费用他都会承担。让我一个人来。原本我是因为感情才在一起我就答应过去了。我不是一个喜欢吵闹的人。当着他老婆的面写了协议。我在我姐姐那陆陆续续的帮他借了45万。我身上原来给他的的。还有帮她付过利息的。加上我家里拿出来的。一共还我90万。一年付清。半年一付。无论他说什么我都答应了。现在为期马上一年了。孩子的生活费。学费。他都没有给我。我也没有逼他。他说他困难以后会好的。我信他。到现在为止他一共只还了我十五万。还了我姐姐二十万。前天晚上我发信息问他要钱去长沙检查身体。他们夫妻又是在家里吵架。上次问钱也是吵架。说一有钱了就第一个还我。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为自己寻求保护。为孩子争取利益我在我姐姐那陆陆续续的帮他借了45万。无论他说什么我都答应了。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为自己寻求保护。为孩子争取利益

国际法 2019-06-13 01: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未婚先孕处罚的规定,未婚先孕属于违法生育,应该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以山东省为例(仅供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 关于怀孕期间办理的协议离婚,对于营养费、产检费以及生下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实践中这类问题的违约率相当高,以后极易形成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建议慎重考虑。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
    如果坚持生下来,不如女方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然实际运作中还要考虑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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