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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乘出租车时因口角被司机掐死,该女家属欲诉请出租车司机公司赔偿。则从原告角度讲,A打侵权官司有利B打违约官司有利C打不正当竞争官司有利D打无因管理之债官司有利某女乘出租车时因口角被司机掐死,该女家属欲诉请出租车司机公司赔偿。A打侵权官司有利B打违约官司有利C打不正当竞争官司有利D打无因管理之债官司有利

不正当竞争 2019-07-24 1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因管理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规定的竞合:
    《民法通则》93条确立无因管理制度,但是放在整个民法体系去观察第93条,无因管理与其他规范制度会发生冲突和竞合。《民法通则》109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内容,结合第93条的规定,就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劳动合同约定由工人承担主要侵权损失,这种条文明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情形,这种劳动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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