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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及妻子女儿和祖母一起合买合住一套二室一厅的使用权房内,已经有13年,期间我承担祖母全部生活费用,现在我祖母决定迁离我处去女儿那里,并迁出户口,要求我退还当时的部分买房款,我是否必须接受。我及妻子女儿和祖母一起合买合住一套二室一厅的使用权房内,期间我承担祖母全部生活费用,是否必须接受。

公司税务 2019-08-14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 买房后,可以不迁户口,对房子产权没有影响。买房可以迁移户口以及一些地方的购房对户口有限制的。最常见的就是购房入户。
    但对于买房是否可以上户口的政策,除了一线城市外,一般均规定可以迁户口。
    比如,在南京,非南京户口,在南京买房,超过60平米即可落户(江宁、江浦和六合“老三县”与主城八区未实行户口通迁)。
    注意:在南京市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可以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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