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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带心脏病患者,77岁,晚上想去上大号,护士曾说过不让他下床,给他了尿壶,但大号怎么用尿壶,患者强烈要求下床去洗手间,护士就让他去了,过了很久没有回来,去洗手间找的时候,发现患者已死亡,诊断结果是心肌梗塞。

我想问下,为什么医院知道病人是呼吸困难又带有心脏病,在患者去洗手间时不陪伴在身边,如果当时有人在旁边,是否悲剧就不会发生,为此医院有无责任?但大号怎么用尿壶,过了很久没有回来,为什么医院知道病人是呼吸困难又带有心脏病,为此医院有无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8-22 01: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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