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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怀孕4个半月,因身体状况,公司在我怀孕初期已将大部分工作转交别人代做。近期,公司主管提出,因我的工作量减少,希望能够降低工资及职务级别,或者停薪留职,或者离职。对于此,我觉得很难接受。领导希望我能从这三个方案中选一个,我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强迫选择行为,是否违法?我要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我选择离职,公司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注:我现在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级别,合同期为3年,现已就职2年)是否违法?我要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我现在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 2019-08-17 14: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赔偿金;如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主动辞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主张加班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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