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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上班不小心把右手大拇指前面的软组织锯掉了,医院症断为大拇指软组织缺损。请问可以做伤残鉴定吗,算不算十级伤残。谢谢医院症断为大拇指软组织缺损。请问可以做伤残鉴定吗,算不算十级伤残。

损害赔偿 2019-08-21 2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十级伤残赔偿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编排如下: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
    (三)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的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的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十一)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 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三)直接财产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直接损失
    (十四)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 十级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这与具体的伤情是否严重没有任何的关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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