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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年前我和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厂,我与其中一个人各拿本金4万元,另一个5万,这个厂是我带着技术回家创业的,因资金不够才邀人加入。后期因相关原因法人不是我,注册执照上是人名字。期间因需要扩大规模法人相继借贷几十万,另盖有一栋厂房,中间因法人出了法律问题,需要钱,当时厂里的收入也尽可能的帮助他了,在他们家人的帮助下出来了。出来后就和我们算资产,结果是亏本经营(会计与出纳是他以前单位的人),要求解体,因前期借贷太多,而且是他个人以公司名义借贷的,如果我们两人谁接管就得拿出那些现金来,结果我们出来连本金都拿不到,还要签字退出,我到现在也都没签字退出。听到现在和别人合伙开了厂,我可以拿回本金吗?注册执照上是人名字。听到现在和别人合伙开了厂,我可以拿回本金吗?

公司企业 2019-08-23 09: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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