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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影视剧本,如果剧本著作权转让,即转让其使用权,如表演权、改编权、播放权、复制权、电影拍摄权,在我转让之后,还可以投稿于杂志发表吗?如果剧本著作权转让,即转让其使用权,改编权、电影拍摄权,在我转让之后,还可以投稿于杂志发表吗?

2019-08-19 2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的著作权由制片这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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