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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与爱人结婚十二年期间,因对方无端怀疑并表现出及其不正常的行为,其表现为:1,跟踪,2,查询手机以及家用电话往来记录和网上留言!3,不允许与外界任何人联系(包括女性朋友和娘家人)其理由为:人心叵测,近墨者黑!4,不允许上班(理由是:以防接触外人导致变心!5,在深圳工作期间,高价买回微型摄像头准备监控我在家里的行为举止!为此,我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以及强制剥夺和限制正常人的自由权利, 就足以说明已经违背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想,掩盖事实和忍耐屈服,只能助长他的变态心理和过激行为!(注明:绝对做到个人行为检点) 再深思熟虑过后,我考虑与他离婚。但对方坚决不同意!我只好与他分居达两年之久.孩子(女孩)今年十二周岁,由女方我抚养至今。 要说明的是:这段时间男方拒绝对孩子尽任何义务,告之他已尽完抚养孩子的所有义务!而且擅自处理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占为己有。甚至在网上捏造事实肆意辱骂对方,损害名誉!在此,我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与回复,谢谢!

婚姻家庭 2018-08-14 0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您好,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本案,咨询者所说的婚姻应该是事实婚姻。以上是事实婚姻离婚手续怎么办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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