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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5年5月14日生小孩,95年7月11日被聘用单位辞退,辞退我时,用人单位没有告诉我辞退的事由,也没有将辞退我的文件送达我,至2011年12月,我在为辞退我这事上访过程中,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才将辞退我文件的复印件拿给我,辞退我文件的原件我至今未收到,在现有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帮助我维护权利?95年7月11日被聘用单位辞退,也没有将辞退我的文件送达我,在现有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帮助我维护权利?

劳动纠纷 2019-10-21 04: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被辞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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