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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服装厂干了一年多。由于个人原因今年3月底急辞工。公司扣了工资额的60%,应发7310,实发3666。到镇劳动局申诉。劳动局调解说厂里答应补发总工资的40%。一个礼拜过去了没补发。去劳动局问,劳动局打电话给厂里厂里说不补了,合通签的是保底1820。因为干了一年多了,今年2月份有签了合通,当时合通都没填是空白的。但厂里都是按天算的白班160一天,加班90一天。现在镇劳动局说他们管不了。叫我到市劳动总局劳动仲裁。我想问一下各们律师我的这三千六百元能要回来吗???我只有厂里的工资卡一年多的工资记录。其它没有什么有力证据。怎么办?叫我到市劳动总局劳动仲裁。我想问一下各们律师我的这三千六百元能要回来吗?怎么办?

仲裁 2019-10-24 03: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个人工伤赔偿得的钱公司要扣除工伤时所花的医药费,如果工伤赔偿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话,用人单位扣除是合理的,如果不包括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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