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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我的妹妹通过微信认识一个男士,该男士几次相邀我妹妹见面。见面后一起吃饭,该男喝醉了,我妹妹不忍心把他一个人扔下,遂要送他去旅馆,但该男在我妹妹扶他的路途中要亲吻我妹妹,我妹妹害怕就把他推开了,不料他撞在了一个电线杆上??,脸撞青了、肿了。最终,我妹妹躲在一个地方,第二天一早就跑回家了。难点:第二天,该男威胁我妹妹说:“现在我脸肿了,不能上班了,你看怎办吧,你信不信我把你的照片PS一下发到网上去,让你在学校名誉尽毁 (我事后才知道该男电脑技术很好,曾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我在你们学校也认识不少人呢!”问题:这其中他违反了哪些法律?曾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我在你们学校也认识不少人呢!这其中他违反了哪些法律?

不正当竞争 2019-10-12 11: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这种侮辱、恐吓行为,请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对行为人进行警告、处罚。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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