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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7月15日入职x教育集团,规定试用期两个月,在9月11日,公司提出我不合适该岗位,9月12日我便没有去公司了,也写好了离职报告,离职报告申请日期是9月19日,因为我之前有大概三十多个小时的加班,那么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为我缴纳9月份五险一金吗离职报告申请日期是9月19日,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为我缴纳9月份五险一金吗

教育 2020-02-17 0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五险的缴费基数分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下一缴存年度的每月应缴额,即2012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算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缴存年度)应缴额的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基数多少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社保属于国家强制性的基本福利,住房公积金目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体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五险一金目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社保属于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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