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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a律师,你好,刑警付过民事赔偿,诉讼过时。 他们有什么权力? 这八年来,法院执行局从未开过单,我绝对不赔偿正确的代码?

诉讼 2020-02-29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 关于案外人直接持未经审判确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第20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无异议的,法院在处置不动产后,应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
    但法院应将处置不动产后的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成立与否后进行分配。
    二、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效力难以认定,或者被执行人、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不得从变现不动产所得价款中直接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所得价款的分配程序需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得继续进行。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刑罚权行使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一方遭受的损害,是民事请求权行使的体现。作为公法,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警戒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附带民事部分对受害一方的补救功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只有同时实现对受害方的有效补救,才能够真正实现诉讼的全面功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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