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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三个月没有对交警发出的责任协议表示不满了,我能把它送上法庭吗?

交通事故 2020-02-17 0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任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复核机关应当终止复核。
    注意:如果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依据旧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目前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作为事故处理的一个证据,法院可以不采信,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对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进行推翻。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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