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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在工作,去年12月6日LABB,XX摔断八根肋骨,休息四个月,工伤鉴定十级,应付给我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20-02-24 1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有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牡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械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械限额进行规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等。
  •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下文十级伤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amp;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amp;lt;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amp;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amp;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amp;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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