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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杰律师
刘芳杰律师
福建-福州
合伙人律师

制作隐名投资协议所引发的几个思考

合同纠纷2011-05-06|人阅读
内容摘要: 从一个案例引出隐名投资,通过对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征的探析,结合案例,引发几个思考:1、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谁是新公司真正的股东?2、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是什么关系?3、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来规范?对于以上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分别作了自己的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并就制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隐名投资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案情:在筹备阶段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欲激发原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允许让这批员工以现金投资新公司,但员工们的筹资多达近百万,少则只有几千元,而且人数众多。新公司提出:欲出资的员工可选出六个代表人作为等额的出资人,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在工商登记中备案,其他员工的出资只能挂靠在这六位代表人名下。公司只认可这六位代表人为自然人股东,出资证明书也只发给这六位代表人,分红由六位代表人与其名下的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六位代表人提出:他们名下的出资款并不全部是自己的,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每个实际出资人都应该以自己实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他们愿意代表其名下的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的管理。其他出资员工提出:只要这种出资方式在新公司进行盈利分红时自己能按出资比例拿到分红,发生纠纷时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出不出名,参不参与新公司管理无所谓。本案实际上牵涉到的是隐名投资的问题。所谓隐名投资就是投资主体隐藏了全部或部分的真实身份去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造成隐名投资行为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限制,使行为合法化,借用他人之名投资公司;二是无须规避法律而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者错报股东而形成的隐名投资1本案属于第二种。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隐名投资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范。那么,理论上对隐名投资是怎样界定的呢?下面从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探析: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投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投资人。 3、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4、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5、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2结合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新公司、六位代表人、其他出资员工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首先,引起笔者思考的是:六位代表人和其他出资员工到底谁才是新公司真正的股东? 一、其他出资员工不完全具备公司法上所称的股东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由此可见,公司法所指的股东必须是在公司章程中有详细记载的出资人。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可见,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因为出资证明书在性质上是物权凭证,出资者出资后,只要公司一经批准登记成立,出资者就当然地转化为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东的身份在股东名册上应该是有记载的。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将被推定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的内容是错误的。因此,其他实际出资人,尽管是以股东的身份实际将资金注入新公司,但在新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都没有记载,新公司也没有颁发出资证明书给他们,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享有公司法所称的股东地位。可见,公司法中所称的股东,既有实际出资这一实质条件,又有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或者进行工商登记这些形式条件。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法上股东地位的形成有创设权利和证明权利两个环节,实际出资可以认为是创设权利这一环节,而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进行工商登记,这些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只起到证明股东身份的作用,是证明权利这一环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所以也可以推断出: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没有达到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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