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犯罪实务过程中,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有两类: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二是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首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如下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然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有四类情形:
第1类: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并且同步执行(一般为两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第2类: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终身。
第3类:如果犯罪分子是由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当然主刑执行期间依然应当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4类:如果犯罪分子被直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