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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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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9-05|人阅读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第7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5.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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