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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华律师
唐忠华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3-06-16|人阅读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应依法支付物业服务费。1、原告有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权利。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自被告入住小区以来,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对合同期限(2005.09.01-2007.08.31)、权利义务、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期满后,原告与杏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两次续签。合同服务期限延至2011年8月31日。2011年8月24日,经过双方协商,原告与杏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再签订了一份《杏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将物业费从以前的多层0.5元提高到0.7元;别墅1.5元提高到2元每平方米。2、被告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杏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自被告入住以来,原告就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也予以接受,且原告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故被告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在天环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不是我们的问题。被告所述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即时与原告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改善,而不能因原告的服务质量问题单个的拒交物业管理费用,形成对其他已经依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只有当被原告服务不到位,并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改善后仍呈持续状态时,才能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依法集体行使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先履行抗辩权利,或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不合格的话,就不存在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了。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因其所称的原告服务质量问题有所损失,故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说明被告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应依法裁决。三、被告所欠物业服务等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被告欠费以来,原告多次通过上门催讨、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等费。原告以上述方式向被告主张债权均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规定,被告拖欠物业服务等费用是一个连续行为。故被告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等费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等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判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等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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