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庆年律师
赵庆年律师
甘肃-武威
主办律师

律师调解新模式的建立

其他2012-08-04|人阅读

“律师调解” 独立模式的探讨

——中国律师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赵庆年

内容提要:在当前和谐社会理念的大背景下,在国家层面的“大调解”框架内,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官方模式。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大调解”框架内,不只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代言人,更应主动开拓律师调解业务,发挥专业优势,在为“大调解”服务的同时,寻求自身业务发展新亮点。本文尝试性地论述了律师调解的由来、产生的法律背景、适应性和业务范围、模式建立、实践途径及未来发展,通过对建立律师调解独立模式的初步梳理,试图在律师同行中产生共鸣效应,启发更多的同仁们开创律师调解业务的新天地。

关键词:律师调解 模式 建立 运行

根据哲学观点,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矛盾体不断运动的过程,律师在这个矛盾体运动中时常进行着矛与盾角色的转换,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为其代表着的利益竭尽全力,有时还鞠躬尽瘁,在经过无数次矛与盾的较量之后,人们发现除了部分矛和盾特别锐和坚之外,大多数矛盾在较量之后都显得筋疲力尽,且有时两败俱伤。此时,有的人设想,社会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在套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实际,预判一个结果让当事人双方参考,在法庭之外和平解决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公权力意识到了这种需要,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调解”的法律法规政策,试图全方位地建立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目前国家层面的调解机制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带有官方色彩,加上专业化程度不够,国家的相关配套又不完善,化解矛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司法调解仍属于诉讼程序,且被动性大,有时法官耗用的尽力不比栽判少,这样,大多数矛盾仍不得已进入法院大门。针对现状,笔者大胆提出建立律师调解独立模式的设想,也称“第四调解”,并进行了一些有效实践,现就律师调解独立模式的建立作如下探讨:

一、律师调解的由来

首先,“调解”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有充分的历史根源,它不是一个外来物,民众的认同感强。中国历来是一个儒家思想主导的社会,“和为贵”是儒家理念之一,而调解正好能产生“和”,民众发生矛盾,从儒家从善的本性出发,和解为上上之策。中国传统社会中发生民间矛盾,由当地一些威望人士从中主持调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这种模式几千年来一脉相承,如今仍在一些地方或个案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的老祖先发明的“调解”模式被国外人利用,叫作“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国外律师们已经做得风声水起,市场份额巨大。相反,中国近几十年来,本是纯民间的“调解”被官方化,并没有独立发展,在解决民众纠纷中没有起到本有的作用。幸好,国家层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调解”又理性地回归到老百姓当中,若同行们抓住机遇,以民众的认同感为基础,开创中国律师“ADR”模式将指日可待。

其次,律师调解业务有直接的法律渊源。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等”,这是国家立法层面对律师从事调解业务的许可。然而,多年来,律师的调解大多数是在诉讼中扮演角色,是依附于当事人和法官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不强,真正的律师调解职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笔者认为,只要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律师们就应当深度挖掘业务空间和结合点,发挥专业和技能优势,借助政策平台,开拓创新,建立起“律师调解”第四模式,在为“大调解”体系服务的同时,分享“大调解”蛋糕中属于律师应得的一块。

二、律师调解独立模式产生的法律背景

中国社会近年来处于加速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在和谐理念的指导下,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方针措施,建立起“大调解”体系模式。首先,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倡导“和谐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调解”内容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的出台,一方面规范了司法调解,另一方面也为律师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提供了依据,可以说,这些司法规定催生着律师调解新模式的出现。其次,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从国家最高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该法在规定“两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仔细研读该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难发现这里的其他组织也包括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据此,建立律师行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便有了法律保障。第三,20114月,中央综治委、公检法司等16个中央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正式确立了“大调解”体系模式,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律师调解若能借助多行业和部门已经建立的调解平台,积极沟通,依托“大调解”营造的社会氛围,律师调解的业务来源将取之不尽。可见,建立律师调解独立模式师出有名,是符合当前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

三、律师调解模式的适应性及业务范围

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都要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建立律师调解独立模式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首先,律师调解有充分的自身优势。执业律师的一生,要参与处理无数的各种矛盾纠纷,积累起来的经验足以推动一个时代良性发展,律师的执业经验在调解模式中具有指导意义,有时经验即法则;现代社会的调解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调解,律师作为专业的高级法律人员,谙熟国家法律,能将各类法律规定引用在具体的律师调解活动中,使纠纷的化解仍规范在国家法律规则之下;律师参与过无数次矛盾纠纷处理和审判,对调解个案的预判力强,与法庭审理相近,其优势促使矛盾双方调解理性化,能有效处理矛盾;律师在长期工作中培养出的人格魅力,包括沟通力、亲和力、意志力、忍耐力等,都能有效地引用在律师调解模式中,使法律与伦理充分糅合,真正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律师调解还具有非官方性、民间性、信托性色彩,亲和力强,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律师调解能够弥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不足。近几年,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尽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实际运行中存在无偿性、官方性、被动性、非专业性等因素,部分纠纷只是在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后,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组织的一个书面确认,调解人员在其过程中的参与度较弱,一些较复杂的、争议大的纠纷仍不得已进入司法程序,而律师调解新模式的建立正好能弥补上述不足。另外,司法调解其实是诉讼程序,并没有独立于法院,往往是当事人迫于无奈最后妥协的产物,相反律师调解独立模式越发展,法院的司法压力越小。第三,律师调解是一个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民众规则意识、预防纠纷的过程。律师是法律之师,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为矛盾双方讲法解惑,随着调解业务的广泛开展,法的教育作用显得越来明显,普法教育越广,民众的规则意识就越强,久而之,人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培养起来,矛盾纠纷就会减少,到那时,律师助力“大调解”的作用真正尽显,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可谓功德千秋。

说起律师调解模式的业务范围,笔者认为律师是法的布道者,法者济世,有矛盾的地方处处皆是律师调解。根据“大调解”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调解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医疗、土地、环保、能源矿业、商事、消费、社保、民政救助、拆迁、房产、建筑施工、农民工、家庭婚姻妇女儿童、信访、刑事附带民事等;律师调解模式可以衔接的调解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检法司(法院有委托调解业务)、道路、卫生、工商、土地、农林、劳动、建设、民政、工青团妇等各行业建立起来的调解组织。另外,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程序”也为律师调解提供了新业务。律师调解涉及的上述业务和行业,若广大律师能充分对接,中国律师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天地将广阔无限。

四、律师调解独立模式的建立

首先是机构设置。成立律师调解组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在各地司法局的主管下,以律师为参与主体,建立非官方化模式:一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调解机构,由所内律师开展调解业务;二是在各地律师协会的指导下,成立独立运营的律师调解中心,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编制调解员名录,由各事务所的热衷律师担任调解员,此模式可以借鉴商事仲裁模式;三是成立公司化运营模式的律师调解组织,聘用执业律师担任调解员,可以借鉴国外ADR模式;四是在各行业调解组织场所内设立律师调解办公室,由行业调解组织具体联系律师参与调解;五、其他形式。

其次是律师调解制度设计。一是收费制度,实践证明,由政府买单的免费服务模式有时往往得不到委托人信任,笔者设想的有偿服务模式是:先由委托调解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如定额500元),调解成功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一份律师收费标准的调解费和先期受理费,与诉讼比较,当事人可以省去一份律师费、法院诉讼费、法官办案费等等;二是调解规则制度,结合律师调解特色,可以参照商事仲裁制定规则,包括调解程序、律师调解员职责纪律、调解方式、地点期限、调解文书制作等;三是律师调解与司法强制力衔接制度,结合《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等相关规定,制定一套有法院强制力保障的律师调解执行模式;四是分配制度,律师调解是否能长远良性发展,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保障;五是人才保障、培训学习制度等。

五、律师调解模式的实践途径

通过上述,模式已初步建立,律师调解如何实践运行是关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取得政府支持,律师调解是独树一帜的创新事业,要结合“大调解”平台,充分跟政府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沟通,让官方认可和理解律师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应有作用和优势;二是广泛宣传,向社会大众介绍律师调解的优势,借助政府新闻媒体、各部门各行业、网络等平台宣传律师调解,宣传法治精神;三是主动营销,与政府“大调解”体系的各个部门和行业的调解组织取得对接,获得律师调解业务的大量服务机会,扩大法律服务的市场影响力;四是优质服务,自始终律师调解要秉持诚信、合法、公道、自愿、及时等基本原则,加强业务能力,为客户排忧解难、创造价值,树立好的口碑;五是创造品牌,律师调解是法律服务,打造一流的服务品牌,是同仁们走向更广舞台的入场卷。

结语:抛砖可以引玉,笔者做为西部落后地区的律师,在民众法律意识不高、诉讼业务为主导的执业环境里,深感老百姓打官司的艰难和无奈,做了一些律师调解的实践案例之后,探讨性地通过上文论述,试图启发更多的律师同仁们完善设想,勇于实践,在经过卓越的努力之后,真正建立起中国律师(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为西部人民服务,为中国的法治进步奉献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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