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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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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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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2013-03-05|人阅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当一部分法律工作者都会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经济补偿金,其支付期限都不超过十二年。但经过仔细研读,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做出以下解释,若劳动者的工资没有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就不受十二年的限制,期限可以更长。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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