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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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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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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及福建省量刑幅度规定

刑事辩护2011-10-14|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福建省量刑幅度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恶意报复他人而实施伤害的: (4)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对学校师生实施伤害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被害人的伤情存在一果多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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