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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因公受伤如何维权

劳动工伤2011-03-24|人阅读

公办教师因公受伤如何维权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张金磊 13949101579

案情:

我爱人,河南开封某镇中学教师。2007429日晚自习放学后,大约晚上十点左右,他和四人查寝、巡逻,走到女寝室后边,发现两名可疑人员。他们四人上前盘问,这两人撒腿就跑、跳出墙外,他们也追赶出去。在跳墙过程中,不料下面有一小坑,腿部蹲了一下,当时,也没感觉到什么,第二天,他左眼感觉有一小黑点在晃动,又过了一天,左眼完全看不见,到县人民医院眼科检查被确诊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医生建议去北京同仁医院看。五月看病,六月手术,眼压一直高;他本人压力很大,然后又做第二次手术,眼压还高,一直在看病。几经周折,20099月才拿到7级工伤证,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补贴。

我们是农村中小学,属于公办教师。至今我爱人看病已花费许多钱。20084月又被北京同仁医院的专家确诊为继发性青光眼,属于手术并发症。由于继发性青光眼,还需要后续治疗。作为一名农村教师工作压力这么大,我想问一下您,我下一步该如何办。

真的太难了!!!!!!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中遇到的一次咨询,当时凭着对法律的掌握,感觉此问题相对比较好解决;但在后期查阅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发现,公办教师乃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受伤后,一旦所在单位不积极去为职工争取权益或者敷衍,职工个人去维护合法权益的程序真是难之又难。

维权:

一、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按照该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能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

二、公办教师因公受伤应依据什么法律或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于是,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四个部门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在该通知中明确:“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36号文第四条的授权规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在《河南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经常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依此,河南的公办教师因公受伤应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按照前述第二条的层层追问,问题应该是迎刃而解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缜密,在实践中依旧困难重重。

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其现行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0078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废止了《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的等级的认定程序。然则,结合36号文第一条“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至少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二者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依据36号文,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按照民政部334号文,应该是在人事部门完成这些程序的,实践中也确实如此。比如黑龙江省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省直机关报省人事厅审批;市、行署机关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乡机关报县人事局审批。”这就会给受伤的人员带来维权的困难,笔者所咨询的这个当事人就是经过了教育局、人事局等“层层关卡”,最后从人事局处拿到了伤残鉴定;但在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可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至于最重要的问题,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职工在维权程序上应该走劳动争议的仲裁抑或是人事仲裁,就更复杂了。

当然,作为律师,从法律实践和维护弱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公办教师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后甚至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按照36号文的规定,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的规定,可以享有抚恤金。这二者的性质是不冲突的。

本案最后结果是该教师和单位协商处理。

结语:

中国的用工制度半个多世纪来一直是有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二元结构的,这种二元结构带来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开始愈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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